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戴某某于2013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二人感情不和,戴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8年12月10日经潘集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其子由李某甲抚养,戴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给李某甲。后李某甲以戴某某在婚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经常不回家,给其戴“绿帽子”等为由,多次发短信言语威胁戴某某要杀其家人,要戴某某死。2019年5月1日李某甲通过戴某某亲戚张某甲联系戴某某要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戴某某表示同意,因当日李某甲未查收到该款,5月2日其又通过张某甲联系戴某某,戴某某表示下午会转款给李某甲。随后李某甲在潘集区芦集镇购买一把不锈钢菜刀,伪装后带至潘集区田集街道工商银行附近。当日下午14时许,戴某某与男友李某乙一起到该工商银行内将抚养费转账至李某甲账户,随后李某甲尾随戴某某、李某乙二人至工商银行东门与红旗楼地下街出入口之间的人行道上并持菜刀朝戴某某头部砍击,致戴某某倒地,李某乙阻止并夺菜刀时被李某甲持刀追砍受伤,后李某甲又跑回倒地的戴某某跟前持刀朝戴某某头面部连砍数十刀,其间戴某某一直用双手护住头面部,直至围观群众报警后,李某甲弃刀逃离现场。戴某某、李某乙被送往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救治。经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李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菜刀一把;
2.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潘集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於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戴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6.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调取于工商银行监控、芦集五金百货店监控制作的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家庭婚姻纠纷,事前预置戴某某于死地,并准备菜刀尾随戴某某不计后果朝其头面部连续砍击数十刀,其间被李某乙阻止时其又持菜刀追砍李某乙,致李某乙受伤,后因听到群众报警,李某甲弃刀逃离现场,经鉴定戴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故意杀人罪还应依法认定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各一份。
4.涉案物证移送清单及清单所列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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