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5194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安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安陆市李店镇大李村自家门前池塘边的水坑里提水浇菜,被害人李某乙称水坑是他所挖并阻拦李某甲在其水坑里提水,双方发生口角,李某甲将李某乙推到在地上,后李某乙到李某甲家坐着不走,李某甲抓住李某乙手臂将李某乙拖拉至门外,用木棒将李某乙殴打致伤。案发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乙此次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学文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安陆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370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材料一份6页。
3.民事诉讼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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