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15时许,在即墨区**镇**村**处,因言语不和与李某乙发生争执、推搡,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将李某乙摔倒,致李某乙左侧第6、7、8、9、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26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若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若经判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超
2019年12月13日
附: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预审卷宗二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发破案经过一份。
阅片意见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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