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凌晨,冯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在本市大井镇人民路美宜佳商店门前发生纠纷并打斗,冯某某、李某乙离开后,心存怨恨,遂叫来被告人李某甲开摩托车搭其两人持刀再次回到美宜佳商店门前,将吴某某、邝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邝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9月26日
附注:1、被告人现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监控视频光盘、审讯视频光盘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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