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4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在西安市长安区长里村二队垃圾台附近,因捡拾生活垃圾发生言语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其间李某甲推开张某甲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张某甲腰1椎体前缘压缩性骨折,摔跌倒地可以形成;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残等级属十级。2019年5月28日,李某甲经民警通知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 证人杨某某、程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1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 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 量刑建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