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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4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西安市长安区长里村二队垃圾台附近,因捡拾生活垃圾发生言语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其间李某甲推开张某甲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张某甲腰1椎体前缘压缩性骨折,摔跌倒地可以形成;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残等级属十级。2019年5月28日,李某甲经民警通知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 证人杨某某程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1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 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 量刑建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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