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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3月19日9时50 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在罗源县西兰乡后路村下院矿山处因矿山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甲采用掰折手指、将被害人按倒在地、扭压手臂等方式,致被害人李某乙左手第2掌骨完全性骨折、右侧肩胛下肌肌腱完全性撕裂及右胸、右肩、右上臂前侧、右前臂背侧等多处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 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罗公鉴[2020]52号鉴定书;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冰慧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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