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桃江县**乡**村往自家承包稻田赶水灌溉,要经过李某乙家水田边的水沟,李某乙、被害人龚某某两口子不准被害人李某甲灌溉的水经过其田而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拉扯并指手划脚,被告人李某甲手持锄头在与被害人龚某某、李某乙推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手里锄头的铁质部分打到了被害人龚某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龚某某入院治疗并行开颅手术。经桃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13日8时许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浮邱山派出所交代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扣押的物证;7、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应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三份;

5.作案凶器锄头一把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