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丙因施肥用的水桶放在田埂上妨碍过往一事,在田里发生争执并打斗,李某甲的左眼被打伤并回村治疗。因李某丙不肯陪李某甲去治疗,李某甲感到气愤,回到田里后用扁担将李某丙的左手打伤。经鉴定,李某丙因左手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桂阳县中医院科诊断书、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书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