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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7********,汉族,高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堂兄王某甲、堂嫂龙某某、堂姐王某乙因邻居邓某甲的亲家李某乙骑摩托车撞伤了龙某某一事到邓某甲家中讨要赔偿,因言语不和与邓某甲的儿媳万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开始在邓某甲家中摔东西,万某某打电话求救,邓某甲女儿邓某乙与邓某甲等人相继回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随即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将邓某甲踢倒在地,并用膝盖在其胸部顶了几脚,致使被害人邓某甲受伤,被害人邓某乙在冲突过程中也受伤。经鉴定,邓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邓某乙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伤,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李某甲也于2019年2月20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调解人员签到表、调解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程某某、方某某、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龙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乙、邓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结合案件情节、平江县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庭审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2月10日

附注: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讯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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