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6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青山区**业园**,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怀疑其女儿李某乙曾被黄某某猥亵而怀恨在心,遂持钢筋进入武汉市青山区八吉府街**村**制品厂内,使用钢筋殴打在此工作的被害人黄某某,致其右尺骨中远段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鄂某某、蔡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控视频及截图;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似竹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青山区**街**村**号,联系电话1562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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