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居**小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符绩豪,海南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7时许,董某某从保亭县**居**队王某某家槟榔园处,翻越围墙到**队**号岗位偷摘红毛丹果,被果地员工黎某甲等人发现并控制住,李某甲到达董某某被控制的现场后殴打董某某致伤。经鉴定,董某某L1、4 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3日,李某甲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南茂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2019年12月27日,李某甲亲属赔偿董某某人民币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条;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黎某甲、苏某某、黎某乙、吉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接到民警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住保亭县**镇**居**小学;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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