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在龙港市涂厂村*内,因垃圾桶摆放间题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击打陈某某左眉弓处,致使陈某某左眉弓外侧5.6厘米“Y”形创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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