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住武平县**街道**路**号**梯**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武平县**街道**路**小区附近道路边的荒地上锄地,被害人兰某娣看到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锄到了其菜地,便叫被告人李某甲停下,被告人李某甲不听,被害人兰某娣上去试图抢被告人李某甲手上的锄头未果,就去踩被告人李某甲菜地上的蔬菜。被告人李某甲上前制止,并用小锄头锄向被害人兰某娣,将被害人兰某娣的左脚脚背锄伤。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兰某娣左足第三跖骨骨折(完全性粉碎性),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室,被告人李某甲患精神分裂症(残留期),案发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平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5日、24日,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李某盛代支付被害人医疗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甲作案时用的锄头一把;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兰某妹、李某元、张某等7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兰某娣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武公鉴〔2019〕87号鉴定书、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室出具的龙三院司鉴室〔2020〕精鉴字第8号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雄
检察官助理:刘志斌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福建省武平县**街道**路**号**梯**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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