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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7月10日,被害人黄某甲通过微信与孙某某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黄某甲将其阳具图片发给孙某某看,以试图达到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接着,于2019年7月13日凌晨l时许,黄某甲又通过微信约孙某某出来见面,在双方来到约定的地点(即是徐某某和安镇**村陈某某的家宅附近处)处时,孙某某就抱住黄某甲,并大声叫:“强奸啊!强奸啊!”,接着,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已判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另案处理)就从附近的暗处冲出来,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就用砖头将黄某甲的头部殴打伤。黄某甲极力挣扎后,就驾车往和安镇中村逃跑,李某丙、李某甲从后面追赶,黄某甲逃至和安镇*村黄某的家宅前时,就被打倒在地上,李某乙与李某丙用砖头打砸黄某甲的头部等部位,李某丁用脚踢黄某甲的身体,打了一会后,李某甲就用一把水果刀将黄某甲的右耳朵砍伤。经鉴定,黄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详见《扣押清单》);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指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被害人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9卷(含保密证人卷1卷)、检察卷1卷。

3.涉案物品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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