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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张某甲、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灵璧县**居委会**,住灵璧县**路**宿舍**栋。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9时55分许,在灵璧县**路**小区院内,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前妻徐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期间,李某甲将徐某某推倒在地,并用拳头殴打徐某某鼻面部,致徐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右侧鼻骨、左侧鼻骨、鼻中隔骨折、先兆流产。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月17日在灵璧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7.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为见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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