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定远县**镇**小区**幢**室(户籍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定远县**镇**小区**幢**号车库穆某某开的棋牌室打麻将,张某某与李某甲的朋友李某乙因看牌说话发生争吵、辱骂并相互撕扯。李某甲见状便与张某某发生厮打,厮打中李某甲用拳头击打张某某面部数次,致张某某鼻部、面部受伤。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双侧鼻骨合并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撤诉书等书证;
2. 证人穆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闻某某、李某乙证言;
3.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4. 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道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在定远县**镇**小区**幢**室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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