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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姐姐李某乙在本市河东区大众家园3号楼1门楼道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李某甲及其父亲李某合、曹某某母亲程某某闻讯后从家中出来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某甲用手用力拽住曹某某造成其左臂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左肩胛盂前下盂唇骨折、左肱骨头后上缘凹陷性骨折,均鉴定为轻伤二级,左颞部头皮挫伤、额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肩部5个伤口瘢痕分别是:0.7cm、0.6cm、0.6cm、1.9cm、1.7cm、左肩盂肱下韧带部分撕裂伴关节囊损伤,左肩冈上肌腱及肩胛下肌腱部分撕裂,均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曹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拖把、烟嘴的照片等物证;

2.被害人医院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昆

检察官助理:吴锐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材料8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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