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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南开区**店员工,出生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街**委**组,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路天华里商务楼停车场内与被害人马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击打马某甲头面部,致马某甲眼部、鼻部等多处受伤。经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甲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综合评价为轻伤一级。同年11月22日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陈述;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乙、马某乙、田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书证、物证(照片):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情况说明、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如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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