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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系同胞兄弟,均系叙永县**镇**村**组村民。2018年8月3日上午,因李某甲拔掉了李某乙种植在李某甲家房屋后的红苕藤,李某乙与李某甲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引发打架。李某甲先后采用抡拳头、跪压李某乙身体、掐颈部、扇耳光等方式殴打李某乙,致李某乙受伤,后李某甲被李兴桥劝开。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乙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云川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3********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光盘拾张、CT影像片柒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被害人李某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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