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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甲家与李某乙家素有矛盾,对位于云县**镇**村委会**组民用公路旁的地权属问题有纠纷,2019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这块地上用锄头捞路,李某乙骑着摩托车来到看见后,就从摩托车上抽下一根棍棒走向李某甲,走近后李某甲、李某乙两人同时将手中的工具打向对方,李某甲手中的锄头打到李某乙的头部左侧位置一下,将李某乙打倒在地,后被在旁边的杨某某和吴某某拉开。2019年10月9日,云南省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杨某某8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李某乙有引发打架的过错,可以酌情对李某甲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仕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云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476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19页和附卷材料9页,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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