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5月17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甲怀疑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妻子有染,无故辱骂妻子。张某甲儿子张某乙得知此情况后,用其母亲肖某某的手机给李某甲打电话,谎称其在钟表社路口处捡到一个手机,内有李某甲手机号,要给李某甲送手机。李某甲让朋友孙某某去钟表社路口取手机,张某甲见李某甲本人没来,称要将手机交给李某甲本人。于是,孙某某、张某甲二人打车来到海福小区李某甲家楼下。此时,张某甲乘坐李某乙的夏利牌轿车也赶到了李某甲家楼下,李某甲兜里揣着菜刀来到楼下,与张某甲见面后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李某甲拿出尖刀,张某甲抢夺尖刀,在抢夺尖刀中将李某某腿部扎伤。张某乙、李某乙上前与张某甲一起将李某甲刀,将张某甲头部砍伤。张某甲三人再次将李某甲打倒在地,并将其捆绑起来送交派出所。
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未达到伤残等级。海伦市人民医院诊断:李某甲大腿、手指开放伤、鼻骨骨折。案发时,张某甲电话报警,海伦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张某甲损伤评定结论后,海伦市公安局将李某甲采取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尖刀、菜刀等物证;海伦市人民医院诊断书、海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孙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意见书:海伦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栋
2020年5月6日
附: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