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路**号,农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系西安市长安区**街**村村民,2014年12月初,因村上换届选举等事与时任村支书薛某某产生矛盾,李某甲萌生伤害薛某某的想法,遂通过社会闲散人员牛某某找人(另案处理)欲殴打薛某某。2014年12月10日左右,牛某某纠集郭某甲(已判决)、乔某某(已判决)二人与李某甲在韦曲新华街一面馆碰头商议打人一事,约定李某甲给郭某甲、乔某某20000元报酬以及给牛某某3000元,当天李某甲付给郭某甲、乔某某5000元并带二人到杜曲街道辨认了薛某某。之后李某甲还给付了牛某某3000元。2014年12月19日,郭某甲和乔某某乘坐李某乙驾驶的陕A****0红色雪佛兰轿车蹿至杜曲街道杜东村薛某某经营的店附近,伺机殴打薛某某。当日下午15时许,乔某某、郭某甲一前一后进入薛某某的**店内,二人用事先准备的麻花钢和手奎对薛某某进行殴打,致薛某某头部、腿部受伤,后李某乙拉载二人逃离现场,薛某某被人送往医院救治。事发后李某甲在西安培华学院东门附近路边将剩余15000元打人酬劳交给牛某某,牛某某后又交给郭某甲、乔某某15000元。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被害人的陈述。
3、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雇凶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宏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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