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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街道**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至郓城县**镇**村马某某家中索债,二人发生争执,李某甲先后用PR塑料管、壁纸刀、砖头将马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3日,马某某对李某甲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档案、抓获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艳萍

                                                     检察官助理王方方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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