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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5********,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10时许,在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幸福家园小区,被告人李某甲因裴某某驾车速度快,与裴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李某甲用折叠刀将裴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裴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1日,松山区公安分局民警将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网上逃犯李某甲抓获,李某甲称自己是李某乙,民警在其身上发现壹本名为“李某乙”的驾驶证,经核实为李某甲将其哥哥李某乙遗落在其家中的驾驶证,更换成自己的照片变造所得。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驾驶证壹本;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将他人驾驶证更换成自己照片,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系坦白、应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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