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9********,穿青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纳某某**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卢某甲于2019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手续,离婚后双方因子女抚养等琐事常发生争吵。2020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子女抚养问题再次到被害人卢某甲娘家即被害人何某甲家(卢某甲现在的居住地)找卢某甲,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未果后李某甲遂回家。被告人李某甲回到家后,睡到次日凌晨2时许醒来,想到白天去找被害人卢某乙商量抚养孩子的事情,心生怨恨,决定再次找卢某乙商量,商量不成就报复李某乙。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带上其以前用剩下的用矿泉水瓶等盛装的5瓶汽油,于凌晨3时许赶到被害人卢某甲住处。被告人李某甲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乙睡觉的房间,将汽油放在房间里,后到卢某甲睡觉的床边欲与卢某甲再次商量孩子抚养问题,卢某甲醒来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卢某甲的兄弟卢某乙赶到现场,并电话通知其母亲被害人何某乙赶来现场。被害人何某乙赶到现场后,争吵更加激烈,继而发生厮打,撕打中,被告人李某甲拿出其事先放在被害人卢某甲房间里的1瓶汽油,并拿出打火机欲点燃威胁卢某甲,后被卢某乙等人阻止,之后的厮打中,李某甲在房间里拿了一把菜刀乱砍,乱砍过程中,被害人卢某甲、何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卢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何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资源库信息、(2019)黔052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2.卢某某、卢某军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甲、何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刚
检察员助理 尚艳
检察员助理 陈云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