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淮北市人,户籍地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庄**号,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的前夫王某某到萧县**镇**村李某甲之兄李某乙家找李某甲,敲门未果后,翻墙进入李某乙家中,见到李某甲后与其发生争吵、厮打,后被告人李某甲从厨房拿把菜刀将王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体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甲右眼部、体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2月7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龙城城郊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凶器——菜刀照片;
2.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丙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系婚姻家庭关系引发,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持凶器,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永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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