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70********,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苍溪县公安局决定,由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上午,在苍溪县新观乡梓潼村九龙山倒班公寓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女,55岁,本案被害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手打了李某乙手、脸部位,用拳头打了李某乙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乙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害人病例、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苍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的伤情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昭彬
检察官助理:黄立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联系电话:1332099****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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