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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至12月19日由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病鉴定;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6日至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在十几年前与被害人李某丁打过架。2019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琅峰村塘尾路“依开”茶摊内休息时,看见同案犯李某丙(已判决)持一张木椅砸向李某丁,后双方拉扯,被告人李某甲便上前与李某丙一起用拳头殴打李某丁,致使李某丁左侧肋骨骨折4处。2019年6月3日,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到长乐区公安局玉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尿检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6.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翔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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