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屯**号,现住湛江市霞山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是老乡关系,双方素有积怨。2020年8月25日20时许,李某甲因认为李某乙的姐姐无故辱骂了其妻子,便用老虎钳将经过其田地的李某乙的电线剪断,还事先将菜刀放田地里等待李某乙的到来。当日21时许,李某乙来到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街道沙坡村村口附近李某甲租的田地处,并质问李某甲为何剪断他的电线。随即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发生口角、冲突,李某甲持菜刀砍李某乙,造成李某乙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证人卢某某、闻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戍的证言;
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志成
检察官助理:李财
2020年12月7日
附:
被告人李某甲现关押在霞山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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