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上关街道办事处上关社区7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并告知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朋友奉某甲等人在道县道州北路派对屋酒吧喝酒,因认错人发生误会,奉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后出酒吧在派对屋酒吧旁的人行道上两人又继续争吵不休。当日24时许,已离开酒吧的被告人李某甲又返回酒吧,发现二人还在现场争吵,于是被告人李某甲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李某甲的左手臂砍伤。2020年11月11日,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被伤及致:1、左肘部、左上臂创形成(创长累计:18.0CM),鉴定为轻伤二级;2、左肱骨外髁开放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道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016)湘1124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永濂溪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8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制图1张、照片8张、辨认笔录;4、证人奉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证人证言;5、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文胜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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