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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小组**号,现住新化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4月1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月2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8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因怀疑妻子杨某甲婚内出轨,为此与杨某甲经常发生争吵并闹离婚。2020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带着孩子与杨某甲及杨某甲的姐姐杨某乙、母亲袁某某回到袁某某位于新化县**街道**村的家里。在二楼客厅,李某甲又与杨某甲发生口角,杨某乙见状指责李某甲,袁某某也帮腔杨某甲。本就认为杨某甲一家人合伙欺骗其的李某甲怒不可遏,遂跑到厨房拿了把菜刀砍向杨某乙,杨某乙用右手格挡,致右手多处被李某甲砍伤。杨某甲见状上前阻拦李某甲,李某甲又将杨某甲的头部、身上等部位砍伤。经新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杨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日,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将已被控制的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2020年8月27日,李某甲的姐姐代其赔偿被害人杨某乙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万元,杨某乙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杨某乙医疗费等损失,取得杨某乙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817383****,1815279****)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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