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公诉刑诉〔2018〕2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蕲春县鹞鹰岩水库钓鱼,因家中有急事需提前离开,遂叫工作人员田某某开船送他,田某某觉得李某甲刚来就要走,不愿意送,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甲拿出手机要拍照,并称要投诉,二人发生打架,李某甲用拳头将田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田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李某乙、熊某某、李某丙等三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萍
助理检察员: 余梦亭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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