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被害人任某某的母亲胡某某与邻居因化粪池安装和过道堆放杂物发生口角,胡某某了解到其中有被告人李某甲的妻子许某某参与,便找到许某某理论,骂了许某某。许某某回到家中之后,打电话将李某甲和女儿李某乙叫回来,去胡某某家理论,两家人在位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门口发生口角,进而发展到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邻居李某丙过来劝架,将两家人拉开,李某乙打110报警。之后李某乙坐在胡某某家门口,又与胡某某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两人在胡某某家中沙发上揪扯的时候,被告人李某甲想进去帮忙,被被害人任某某挡在客厅,之后,被告人李某甲用右手将任某某的右手食指掰伤导致骨折,直到胡某某女婿李某丁回来,将李某乙和胡某某拉开,两家人的纠纷才结束。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1.5万元,并与任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灿
检察官助理黄沙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荆州**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7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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