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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甲将曾某某推倒在地,用膝盖压曾某某右腿,用铁锹打曾某某的左胸、右胳膊等部位,致曾某某受伤。经鉴定,曾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曾某某医药费等各种费用4.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锹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枣阳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珍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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