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孝昌县**镇**村**号。2020年1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孝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因房屋风水问题与被害人李某乙长期存在矛盾。2020年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李某乙将劈柴放在自己位于孝昌县**镇**村**组居住房屋屋后的水沟中,双方为此事发生口角,李某甲用铁锹朝被害人李某乙头部击打,将李某乙打倒在水沟中,后李某甲又持撬把朝李某乙背部击打,致李某乙头部、背部及脚部多处受伤。经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书;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微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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