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周某某家门口撒尿时,被周某某发现,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将周某某打倒在地,致使周某某受伤。经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22日主动投案,于2019年3月1日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占国
检察官助理 葛敬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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