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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村,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许,李某乙因怀疑本村村民韩某甲打自己女儿,遂到韩某乙家门前找到被害人韩某甲质问此事是否属实,为此发生口角,李某乙动手对韩某甲殴打,后二人发生厮打,李某乙儿子被告人李某甲赶到现场,用现场乘凉用的马扎将韩某甲左脚打伤。经鉴定,韩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李某甲、李某乙、韩某甲伤情照片等书证;

2木质马扎1个,铁制马扎1个;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遵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求军

检察官助理:赵建伟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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