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条**号,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24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4时许,在石家庄市藁城区**村通往**村的田间路上,李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银色面包车与耿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银色面包车对向行驶时发生剐蹭,双方商讨处理事故时,耿某甲车上耿某乙与李某乙车上李某甲二人争吵后发生撕打,李某甲用拳头打掉耿某乙两颗上齿门牙。经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耿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李某丙、边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耿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