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24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

2019年2月10日14时许在石家庄市藁城区**村通往**村的田间路上李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银色面包车与耿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银色面包车对向行驶时发生剐蹭双方商讨处理事故时耿某甲车上耿某乙与李某乙车上李某甲二人争吵后发生撕打,李某甲用拳头打掉耿某乙两颗上齿门牙。经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耿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李某丙、边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耿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8月7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