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5********,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20时许,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蔡新村小区*号楼*单元楼下,李某乙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冲突,接到其父李某乙电话的被告人李某甲赶至现场后,手持棒球棍将被害人刘某某头部打伤后逃离。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目无国法,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予以酌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岩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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