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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易某甲在汨罗市**镇**村易某乙家打牌时发生口角,易某甲扬言要去被告人李某甲家砸东西,并骑摩托车来到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家,用李某乙家的柴刀、菜刀砍砸其家中房门、冰箱、玻璃桌面后将两把刀带着骑摩托车回到易某乙家门外,易某甲将其中一把刀放在摩托车上,右手持一把柴刀冲进易某乙家堂屋,跟被告人李某甲讲已将他父亲李某乙家的东西砸了,后又走出易某乙家,站在旁边的公路上,要李某甲出来跟其讲清楚。被告人李某甲遂从易某乙厨房拿一把菜刀藏在衣服里走出易某乙家,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易某甲见面后,双方均举起所持的刀对砍,后被告人李某甲将易某甲砍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易某甲头部、右腕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左顶骨骨折,右腕部桡侧腕屈肌腱、拇长屈肌腱、2-5指深浅屈肌腱断裂,右腕部正中神经断裂,右腕部尺神经挫伤,右腕部尺动脉及桡动脉断裂,右腕舟骨、月骨、尺骨茎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知道他人报警后,一直未离开现场,并随120救护车送被害人易某甲到汨罗市中医院救治,后汨罗市公安局民警在汨罗市中医院急诊大楼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傅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易某甲的陈述;

4、被害人易某甲的伤情鉴定;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调取证据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文娟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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