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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6********,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4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于同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底,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人杨某某、覃某乙、覃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先后来到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被害人蒋某甲军、陈某某系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上线。后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人杨某某、覃某乙、覃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等人认为受骗,商议向蒋某甲、陈某某讨回上缴的传销费用,若蒋某甲、陈某某不同意,就准备将两人绑架回广西省,让其家属交出被骗钱财。接着,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准备了匕首、电线等作案工具,并事先雇了一辆准备去广西的汽车。2004年3月8日9时左右,当被害人蒋某甲、陈某某来到两英镇某某村覃某甲的出租屋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杨某某、覃某乙、覃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持匕首威胁,并用电线绑住蒋某甲、陈顶峰。在此过程中,蒋某甲极力反抗,同案人覃某乙持木棒击打蒋某甲的背部,同案人杨某某则持匕首刺中蒋某甲的左胸部,致蒋某甲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甲死因符合被锐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电线2节、匕首4把、菜刀1把、香烟盒1个;

书证: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

证人邹某某、覃某丙、李某丙、王某某、蒋某乙、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同案人杨某某、李某乙、覃某乙、杨某某、覃某甲的供述;

被告人李某甲的某某、辩解和辨认;

鉴定意见: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

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

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锋

                             201951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7卷;

3.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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