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之妻王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李某乙、李某丙在李某丁家门口发生争执打斗,后被告人李某甲赶到现场,用拳头击打李某乙的面部,致李某乙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上颌骨骨折。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二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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