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91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7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因娘家的住房等问题与被害人李某乙产生矛盾(二人系堂姐弟关系)。2019年8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村民委*村李某乙家附近,与李某乙再次发生争吵直至各持木棍打架,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乙被击中头面部,经鉴定:受害人李某乙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远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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