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合浦县**镇**村**组**号,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6日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该院于同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月,被害人沈某某介绍庞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谈恋爱。同月24日,因李某甲认为庞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钱,强行扣留庞某某在其家里。当沈某某和庞某某的母亲谭某某闻讯前来解救时,李某甲指使同案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去教训沈、谭二人。当晚19时许,同案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在合浦县公馆镇扫管村委会瓦窑角村李某己家殴打沈某某、谭某某,后又将两人捆绑至该村祠堂继续用木棍殴打,致使被害人沈某某当场死亡、谭某某受伤。经鉴定:沈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胸部、肢体致肋骨骨折、左前臂桡骨、尺骨骨折、右上臂肱骨骨折,双下肢软组织广泛挫伤、出血,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谭某某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己等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起主要作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黎维富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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