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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菜园中路皇冠酒吧喝酒后,因结账问题在酒吧门口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李某甲用拳脚将被害人谢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增城区正果镇和平村绿豆墩路20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李某乙、赵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和辩解;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玲

2020年8月21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19629739。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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