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办**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办沥头村委会李屋二村33号门口,因往事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李某甲从家中厨房拿出一把不锈钢菜刀将李某乙的左臂部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当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洲心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一把不锈钢菜刀;2.证人刘某某、汤某某、李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楚贤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 《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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