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工地东面板房**楼**宿舍处,使用一把水果刀刺中被害人李某乙腹部,致被害人李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移送水果刀一把,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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