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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李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

岐检公诉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族,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住岐山县****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77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岐山县蔡家坡镇五丈原村六组参加社员会时,因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其母吴某某与同组村民白某某、蔡某某发生争吵,吴某某的丈夫李某丁、白某某的丈夫李某丙也参与进来并相互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甲看到父亲李某丁与李某丙发生撕扯,用胳膊夹住李某丙的头打伤其眼部,后被群众劝开并报警。派出所出警后,李某丙被带至村委会进行调查。调查期间,白某某告诉儿子李某戊父亲被打。李某戊与田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一起回到家中。李某戊得知李某甲打了父亲李某丙,情绪激动。后李某戊与田某某、范某某、王某某来到李某甲家门口,李某戊质问李某甲,并与其发生争执。李某戊捡起一块砖头往李某甲跟前冲,李某甲拿了一把刀子握在手中,李某戊等人看到李某甲手拿刀子退了回去,李某甲在吴某某的劝说下回到家中放下手中的刀子。李某甲回家后,李某丁又与李某戊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撕打,李某戊(另案处理)持砖头殴打李某丁致其头部受伤。李某甲看到李某丁被李某戊殴打,手持铁锨拍打被害人李某戊头部致其受伤。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戊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 ;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永刚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79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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