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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2010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7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2时许,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养生馆内,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因二人身体接触发生争吵并互殴,李某甲用拳头击打刘某某的面部,用木质方凳砸刘某某的头部,致使刘某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2020年1月6日,本案立案后,被告人李某甲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共计赔偿175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质方凳一个;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乙、吕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照片、指认笔录;7、视频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 玮

检察官助理:卢灵灵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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