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2年11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本村村民李某乙在李某甲家南墙外,因李某甲上坟烧纸遗留的火种误烧李某乙的树木一事,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用锄头击打李某乙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825499****);
2、侦查卷宗三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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